在宋代,赘婿在家庭中发生冲突,会进行何种

2023/11/19 来源:不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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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人们都期望家庭关系和睦,兄弟之间友悌相处,但在生活实际中,兄弟间也常常存在着不和谐的情况。

赘婚家庭中兄弟关系不和产生矛盾也是常有的事。争产夺财是兄弟间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,袁采在《袁氏世范》中就记载:“至于兄弟析产,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,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,则兴讼连年”。

兄弟间的感情有时竟如此脆弱,一根竹木就有可能引发兄弟间争讼多年。这是受宋代的社会环境所影响,经济发展带动拜金逐利思想泛滥,人们越发注重自己的利益得失,当个人财产利益受损时,哪怕是手足兄弟之间也不可避免引发诉讼。

赘婿与本家兄弟的不和

财产纠纷是赘婿与本家兄弟关系不和的因素。由于赘婿仍有继承本家财产的权利,兄弟之间就会因为财产划分而产生纠纷。

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“兄侵凌其弟”就记载了分家析产后兄长侵占出赘弟弟财产的案件。此案件中,丁增是出赘子,兄长丁瑠不务正业,整日饮酒博戏而使家道废弛。

等到兄弟分产后,丁瑠将自己的分产典卖挥霍完又侵占弟弟丁增的家产,先是典卖了丁增寄养在别家的两头牛,又将丁增留存在仓储中的粮食搬回自家。丁增告于官府,丁瑠谎称丁增个人家产是家中的共同财产,官府查明原委后,要求丁瑠将侵占的牛和粮食退还给丁增。

丁瑠作为兄长,不仅不对弟弟友爱,还挟长相凌,最终致使兄弟见讼于官府。但在案件判决中,司法官刘克庄仍以维护兄弟感情为重,对丁瑠法外开恩,并没有治他的罪,只是要求丁瑠交还侵占的物品。

本家兄弟的无情,也是赘婿与本家兄弟关系疏远不和的因素。《夷坚志》记载“宜黄詹庆者,初业伶伦,深村人也。贫甚,兄嫂稍赡足,不肯兼容,乃谋往郡下,其居距城百五十里。临去,乞米一升不获,行丐而前。”

江西宜黄县有以演乐为生名叫詹庆的人,生活十分贫困,兄嫂稍显富足,但对弟弟冷漠不愿扶持。

詹庆想前往离家百里外的郡城谋生,临行前向兄嫂讨要一升米,兄嫂都不愿给予,最终只能乞讨前往。后来詹庆在郡城因奏乐技艺高超而逐渐得名,赘居于陶氏,与本家的兄嫂断绝了联系。

《袁氏世范》针对兄弟间贫富不齐现象,指出如若“富者分惠其余,不恤其不知恩;贫者知自有定分,不望其必分惠”,兄弟间则会少生许多争端。

詹庆的兄嫂作为兄弟间的富者,全然不顾及手足情谊,看弟弟贫寒不仅不帮扶还将其向外驱赶,一升米都不愿资助,最终詹庆取得成就后也不愿再与兄长续接手足感情,而断绝了交往。

争财是招赘家庭里兄弟姊妹纠纷的主要原因。非户绝的招赘家庭围绕财产分割常常产生财产争讼。招赘家庭中的争财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赘婿与弟妹争财,一种是继子与赘婿争财。

与弟妹之间的财产纠纷

有子招赘家庭中,常出现先招赘而后又有幼子的情况。宋代律法中,依照父传子继的家产继承原则,有子家庭里女儿是没有直接继承权的。

因此若赘婚夫妻已经为父母奉养多年,而后父母得幼子,若父母生前未对家产做好分配,那么围绕父母去世后的家产析分,赘婿与妻弟往往会发生争讼。《北窗炙輠录》记载了一则类似的赘婿与妻弟争财案件。

案情与上述张咏处理的事件十分相似,富户有赘婿与幼子,富户临终将幼子与家业托付于赘婿,并遗嘱将来由赘婿和幼子中分家业。但不同的是,此案中是幼子长成后不愿将家产分给赘婿,赘婿持父母遗嘱上诉至官府,官府中人“乃密谓其子曰:‘女父,智人也。虽如是,某人亦贤也。不然方汝幼时,岂不能杀汝取其全资耶?’其子悟,遂半分之。”

上述两则赘婿与幼弟争财的案件,虽然财产析分都有遗嘱可依,但一个赘婿获得了比遗嘱少的遗产,一个则通过上诉获得了如约的遗产。两个案件都假设了一个前提,父母若不遗留给赘婿更多份财产,赘婿会为争取财产而谋害幼子性命。

可见人们印象中赘婿都是会图财害命的形象。但这种印象也不全是偏见,宋代李昌龄记述当时的分产,“闾巷之人规并财产,则为尊长为兄姊者、为赘婿者,乃有不慈不义凌虐其卑幼者矣。巧饰诉牒,伪立契约,嘱牙保以曲证,贿吏胥以舞文,使之困苦抑塞无所赴诉,甚则阴谋诡计损伤其性命者有之。”可见赘婿侵占妻弟的现象并不少见。

南宋时刘克庄审理过一则赘婿侵夺妻夫遗腹子财产的案件。周丙原本无子只有一女细乙娘,周丙为女儿招赘婿李应龙在家以备养老,周丙去世后得一遗腹子。李应龙借机侵占了大部分家产,但刘克庄认为:“在法,父母已亡,儿女分产,女合得男之半,遗腹之男亦男也。周丙身后财产,合作三分,遗腹子得二分,细乙娘得一分。

如此分析,方合法意。李应龙为人子婿,妻家见有孤子,更不顾条法,不恤幼孤,辄将妻父膏腴田产与其族人,妄作妻父妻母标拨,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?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,即见行条令女得男之半之意也。”

最终依照“女合得男之半”的规定,赘婚夫妻分得了三分之一的财产。

与父母的养子间的财产纠纷

在招赘家庭中,有时会出现赘婿与养子并存的情况。宋代养子分为立继和命继两种。前文所提“立继有据不为户绝”一案中,吴应龙就是吴琛的立继子,即由家庭中夫妻亲自收继的养子。

立继子在法律上与亲生子等同,要承担起养老送终、继立门户的义务,作为回报,立继子也拥有与亲生子一样的家产继承权。对于养父母而言,“在立嗣的时候,家产的继承只是让被立嗣人继立门户的一种交换条件;就被立嗣人即养子(嗣子)而言,主要是为了继承财产而来的。”

而赘婿在入赘时多少也抱有可以获取招赘家庭财产的期待。这样,在招赘而有养子的家庭,赘婿与养子的利益追求发生冲突,矛盾纠纷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。财产继承是影响养子招赘家庭中养子和赘婿关系的重要因素,究其原因是赘婿与养子间既得利益的矛盾。

赘婿、养子作为家庭与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的两类人,都期望通过承担一部分义务获得财产,对方的出现就会使自己所能继承的财产减少,利益受损进而引发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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